【本报记者报道】一场因公交急刹引发的悲剧,历经两年诉讼,近日迎来终审判决。2022年6月,孕妇李女士(化名)乘坐某市321路公交车时,因司机突然急刹导致摔倒,最终不幸流产。李女士以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”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。近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:公交公司承担70%责任,赔偿李女士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。案件引发公众对公共交通安全与孕妇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。
事件回顾:一次急刹,摧毁一个家庭的期待
2022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,怀孕14周的李女士像往常一样乘坐321路公交车上班。车辆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,前方一辆私家车突然变道,公交司机张某为避让猛踩刹车。监控显示,车内乘客因惯性集体前倾,李女士从车厢中部摔倒至前排座椅旁,当场腹痛难忍。
司机张某立即拨打120,将李女士送至附近医院。经诊断,李女士出现“先兆流产”,尽管医生全力保胎,但一周后仍因胚胎停育被迫流产。李女士在庭审中哽咽陈述:“孩子是我和丈夫备孕三年才怀上的,这个打击让我们几乎崩溃。”
法律争议:急刹是“意外”还是“过失”?
案件焦点在于公交司机急刹行为是否构成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”。公交公司辩称,司机为避让违规变道车辆采取紧急制动,属于“合理避险”,且车内张贴了“请抓好扶手”的警示标语,已尽提示义务。
然而,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,公共场所管理人(公交公司)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监控显示,事发时李女士站立于车厢中部,手扶横杆但未抓稳扶手,而公交公司未对孕妇等特殊乘客提供额外保护措施(如优先座位提示、司机特殊驾驶提醒等)。同时,交警认定私家车变道负主责,但公交司机在紧急情况下未充分观察车内乘客状态,采取制动措施过于猛烈,存在“未尽审慎注意义务”的过失。
最终,法院酌定公交公司承担70%责任,私家车主承担20%责任(因未被起诉未实际赔偿),李女士自担10%责任(未抓稳扶手)。
社会反思:公共交通如何守护“特殊乘客”?
此案并非孤例。据统计,2020年至2023年,全国法院审理的“公交事故致孕妇损伤”案件达127起,其中超60%涉及急刹或颠簸。法律专家指出,此类案件的核心是“安全保障义务”的边界问题——公交公司需在“保障运营效率”与“保护特殊群体”间找到平衡。
目前,多地已出台措施加强孕妇乘车安全:上海部分公交线路试点“孕妇专属座位贴标”,司机遇孕妇上车需口头提醒“抓好扶手”;广州公交集团要求司机对站立孕妇“缓起步、慢刹车”。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呼吁:“公共交通的文明程度,体现在对最脆弱群体的保护上。”
【记者观察】32万元赔偿无法弥补一个家庭的丧子之痛,但这场判决为公共交通安全敲响警钟。当“效率至上”的运营逻辑遭遇“生命至上”的伦理拷问,答案或许早已写在《民法典》的字里行间——技术可以规避风险,而人心才能守护温度。愿每一辆公交车都能成为“移动的安全岛”,而非“风险的放大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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